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勞動部核釋身權法第96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將自112年5月1日起生效。
若未足額進用身障者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將面臨裁罰,包含經裁罰違反禁止身心障礙歧視之規定、有不實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形、於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期間內有新增僱用其他非身心障礙者之情形,以及未自行規劃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或未有改善計畫且拒絕勞工主管機關公開招募等。
北市勞動局局長高寶華表示,近期已就特定期間內無開立身障職缺、無辦理公開招募行為之未足額企業進行開罰,同時提供各項協助獎勵措施,藉以鼓勵企業足額進用以符法令。高寶華強調,義務進用機構若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形,除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外,如具令釋所列無正當理由情形者,都將面臨裁罰,建議企業應重新檢視應並合理調整內部職缺,並積極展開招募進用身心障礙者之作為。
如需協助,企業可電洽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02–23381600分機5303~5308,或上該處網站(fd.gov.taipei/)查詢。